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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out了 融资租赁成同业对接非标“新欢”


  经过一系列严格监管措施,商业银行逐步压缩同业业务,同业业务也随之淡出市场,但并未消失殆尽。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在“127号文”的要求之下,商业银行在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同业投资相关科目项下,逐步增加债券等标准化资产的配置比例,同时压缩“非标”资产配比;与此同时,同业“非标”业务也并未戛然而止。继此前的信托受益权、票据、资产管理计划之后,融资租赁成为同业业务对接“非标”资产的新通道。

  “同业业务通过融资租赁投‘非标’在2012年就有开始做,但并不普遍。去年融资租赁行业规模扩张很快,资金来源成为一个限制,同时融资租赁公司资产出表的愿望很强烈。今年,信托和资管‘非标’通道监管相对更严格,融资租赁也受到了一些影响,还在做,但不可能短时间全部‘一刀切’。”一位股份制银行同业业务部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而多位融资租赁公司负责人则认为,融资租赁成为新的“非标”业务通道,也是该行业规模增长的重要动力。

  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年末,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达到2.1万亿,同比增加5500亿,增幅为35.5%;截至2014年9月末,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达2.9万亿,较年初增长38.1%。

同业“非标”新通道

  与此前买入返售信托受益权、票据等同业业务类似,融资租赁在与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交易中,也承担了“通道”的功能。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从会计科目上来看,一般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项下和应收融资租赁款(与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应收款项类投资平行)科目。

  前者的基本的“三方”交易模式是,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直接租赁或售后回租方式,为银行B指定的实体企业融资,并形成融资租赁应收账款资产;再由银行A出资受让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应收账款资产,计入A银行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而应收融资租赁款的模式为“两方”交易,不需要上述出资银行A,而是由银行B直接出资受让融资租赁款。

  “如果需要返售回去,就计入银行返售金融资产科目项下;如果买断,就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一位国有银行广东省分行同业业务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称。

  上述股份制银行同业业务人士指出,由于一般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主管,没有银监会下发的金融机构牌照,不具备同业业务资格,在后者的应收融资租赁款交易中,银行只能与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直接交易。而一般性融资租赁公司与银行同业业务交易时,还必须引入另一家银行C,银行C通过保理业务受让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应收账款,再向银行B转让。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在融资租赁与银行同业业务交易中,融资租赁公司的动力在于,可以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并实现资产出表。而商业银行通过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交易,只需计提25%的风险加权资产,可以节约资本金;通过应收融资租赁款交易,虽然按100%的系数计提风险资本,但只需占用同业授信额度,可以节约企业授信额度。

  “按‘127号文’规定,买入返售科目下只能投资债券、央票等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交易的高流动性的标准化金融资产,融资租赁应收账款严格意义上来讲属于‘非标’资产,计入买入返售项下与监管新规是冲突的。直接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的话,只要风险资本计提合规,就没有问题,属于同业投资的一种。”上述国有银行同业业务部人士称。

  多位银行同业业务部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反映,相比于信托受益权、资管计划,通过融资租赁公司通道对接同业“非标”资产的业务并不广泛,只有少数银行开展。记者查询上市银行2014年半年报和三季报获悉,在最新的财务报表中,只有两家股份制银行有上述会计科目计入,总规模在600亿左右。

  事实上,银行原本可以通过保理业务与受让融资租赁公司的应收账款资产,但在会计记账方式上与同业业务不同。

  “保理业务一般由国际贸易部开展,相当于通过保理的方式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与一般企业贷款性质一样,计入贷款科目中;买入返售和应收融资租赁款由同业业务部开展,计入同业业务相关科目项下,按照同业业务计提风险资本和拨备。”上述国有银行同业业务部人士表示。

 银租同业合作轨迹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保理业务是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最为普遍的合作方式,而在同业业务上,除了最新的买入返售和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交易模式外,双方在同业业务的合作上还有同业代付和跨境融资的方式。

同业代付是银行同业业务的起源,兴起于2009年,2010年、2011年得到快速发展;与融资租赁一样,同业代付业务也是建立在实体企业贸易融资的基础之上,这也成为融资租赁公司参与同业代付提供了天然的优势。

其一般业务流程是,由融资租赁公司对实体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实现融资,再由银行B办理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买断融资租赁公司的应收租赁债权,最后银行B再委托银行A对该笔保理业务代理付款。该业务模式可概括为“租赁+保理+代付”组合业务。

随着大量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同业代付出现,经过前期反馈和征求意见,银监会于2012年8月正式下发《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银行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应具有真实贸易背景”,“进行真实会计处理”,同时“规范表内外授信”等,同业代付被遏制。

2013年,融资租赁行业规模增长迅速,资金来源却依然受到束缚,加上银行对接“非标”资产的同业业务逐步被压缩,境外融资成为融资租赁公司与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合作的新模式。

其基本业务流程为,国内商业银行给其境外分支机构出具保函,由银行境外分支机构向融资租赁公司发放外币贷款,外币资金通过融资租赁公司的正常渠道回到国内,并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直接租赁或售后回租的方式对上述银行指定的企业实现融资。

在银行端,这种业务相当于一般的内保外贷,对国内商业银行而言,开具保函承担或有风险,属于表外业务;但通过融资租赁公司通道,可以实现向特定企业融资的目的,同时利用融资租赁境外融资的便利,得到成本相对较低的资金,增加了利润空间。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该类业务正成为各家银行竞相追捧的新型同业业务。

租赁人守得云开见月明

  “营改增”新政:回租业务本金不开增值税票


  历经近半年的等待,融资租赁业终于守得云开见月明。

  1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3]106号文件,其中附件2和附件3旨在解决租赁行业在营改增过程中遇到的回租问题。“回租业务本金部分明确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政部税政司流转税处处长高晟在2013年中国融资租赁年会上透露,明年将重点研究金融业的营改增问题。   

  “从最初的一片慌乱,到后来的据理力争,直到现在才回过神来,开始储备项目。”某金融租赁公司业务拓展一部林凯(化名)如是表述半年来“过山车式”的心情。

  在全国大部分地区调整刚刚开始时,上海自贸区已提前引领融资租赁业进入了“春天”。12月2日,央行发布《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央行30条),将跨境租赁业务推到了史无前例的战略高度,称取消金融类租赁公司境外租赁等境外债权业务的逐笔审批,实行登记管理。同时,根据经营需要,注册在试验区内的区内机构可按规定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

  “从管理模式看,自贸区介于管制和放开之间,具体放开程度多大,取决于未来细则所列的条件及实施程度。”招银租赁总裁助理娄怡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称,接下来,一要看自贸区政策细则落实,二看银监会审批程度。

  为回租正名

  久旱逢甘露。就在售后回租停摆告急的现实困境下,监管层的新政更像是一场及时雨。

   106号文件全文执行时间是2014年1月1日。但其中有关融资租赁增值税新政执行时间为2013年8月1日,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这意味着106号文件将替代此前37号文件要求的“不管新老合同,售后回租业务的本金和租息均须全额征收增值税”。

    “《售后回租增值税新政》意思就是说合格的出租人开展回租业务,本金部分无需开票,13号文保留。” 中国外资协会副会长、租赁业委员会会长李思明如是点评称。

   上述13号公告是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的简称,公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而外资租赁的间接“优惠”也被堵上。

  根据附件2规定,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将区别对待: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本金不开票”的规定执行,而2014年1月1日以后达标者,次月起执行。

   原因在于,目前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金1亿元,内资试点租赁公司最低1.7亿元,而外资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仅为1000万美元。

   “这达到了内外资一视同仁的条件。”中国融资租赁网CEO刘军厂认为,此举体现了内外资融资租赁的公平性。

  而此前备受争论的“超过3%即征即退”,附件3暂时给予保留,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在此之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此条同样适用于达到1.7亿的融资租赁公司执行标准。

  此外,长期困扰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相关法律制度也有了明确的完善时间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竹梅称,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将于明年2月出台。

  针对融资租赁合同特有的不可解约性,刘竹梅解释称,逾期后应先催告,承租人拖欠租赁公司租金超过15%,或逾期超过2期租金,司法支持行使解约权,租赁公司可以取回租赁物。

  保理与租赁协同融资

  就在这场由“营改增”引发的融资、还是融物属性之争还没有平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提到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刘竹梅称,保障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不应因为承租人和厂商归同为一人而否定售后回租模式,但要防止变相借贷。

  “这是融资租赁业最新的机遇。”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综合信息服务与交易平台研究中心研究员周婕认为,展开多元化业务经营,是租赁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往往是指租赁公司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并将未到期的应收租金转让给银行,银行以此为基础,为租赁公司提供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和风险等一项或多项综合金融服务。

  通过这一途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获得融资支持,盘活存量应收账款,加速现金回笼,扩大融资租赁规模,获得专业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服务,降低运营成本和业务风险,将应收账款卖断给银行,规避承租人的信用风险,优化财务报表。

  现在《方案》提及是租赁公司做保理业务,这等同于保理与租赁协同作用服务,成为融资租赁综合经营的方向。

  周婕解释称,融资租赁主要解决企业中长期的融资需求,租赁合同一般较长(短则三至五年,长则一二十年),主要解决企业长期问题。而保理是基于企业运营方面的短期需求,解决短期融资需求的较好方案。

  “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和保理结合可共享客户资源,对于同一借款人,一次尽职调查,长短配合可覆盖市场主体不同期限的融资需求,形成规模经济,降低交易成本。”

  周婕以台湾的融资租赁公司中租迪和为例,已经从单一的租赁公司变成了综合的财务公司,融资业务收入只占20%,剩下的是分期付款、贸易融资等等,这或将是租赁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

  但记者采访的多家金融租赁公司一致认为,目前保理业务还只是一个很好的概念,具体怎么做,还需一个明朗的细则出台。

  静候自贸区细则

  融资租赁被看做是上海自贸区改革的亮点之一,《方案》对融资租赁的优惠政策涵盖税收、准入门槛以及公司经营范围等多方面。

  《方案》提出,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

  对此,央行30条中第23条明确提出支持,并取消金融类租赁公司境外租赁等境外债权业务的逐笔审批,实行登记管理。经批准,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境内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简化飞机、船舶等大型融资租赁项目预付货款手续。

  事实上,资金来源问题已经是金融租赁业长续发展必须要绕过去的一个“坎”。目前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主要有股东增资和银行借款两种,后者占到80%以上,单纯依靠银行融资易造成租赁公司资产负债期限严重不匹配。

  根据《意见》第十一条,“根据经营需要,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中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可按规定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而此前金融租赁公司全部发行在外的债券不及行业总资产规模的1%。

  “机遇非常大,我们已经在中国银行(2.76, -0.03, -1.08%)自贸区分行申请设立FTA账户,银行的系统验收工作正在进行之中,待细则出来后将打通境内外融资渠道。”首批获准在自贸区注册的上实融资租赁副总张炯乐观地表示。据悉,自贸区挂牌后,已吸引了9家融资租赁企业入驻。
  汉德思邦克(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许威并没有那么乐观,我们还在观察自贸区,没有任何的动作。现在出来的都是方向性的建议,比如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是否意味着随便拿出多少钱就可以注册?无形之中还是有要求的,等待细则出台。
  同样等待的还有交银租赁,这是自贸区出现以后,唯一一家在区内获批筹建航空航运专业子公司的金融租赁公司。“筹建是第一步,第二步向银监会正式报批,根据筹建情况验收,发金融许可证,最后才能申请开业。”交银租赁相关负责人称。
    尽管交银租赁年内开业的期许有望落空,但并没有阻碍后来者的步伐。注册地在上海的招银租赁、农银租赁均向记者证实,也准备在自贸区成立子公司,已经向当地银监局递交申请。
  自贸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开放似乎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快。“金融租赁成立子公司,也要银监会批准,这是对金融租赁公司的障碍。”河北金融租赁总裁徐敏俊在观望的同时,也在跟上海金融办接触。

本文来源: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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