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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资格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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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资格申请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股交”)
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转让系统”)业务资格申请,根据转让系
统的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指业务资格为转让系统的推荐业务资格、专业
服务业务资格。
第三条 申请转让系统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南要
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四条 取得转让系统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应持续满足本指南
所规定的相关条件及适用标准。
第二章 业务资格申请条件
第一节 基本申请条件及适用标准
第五条 中介机构申请获得转让系统业务资格,应同时具备下列
基本条件:
(一)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机构或组织;
(二) 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正常经营所需的必要设施;
(三) 最近二十四个月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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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认可并遵照执行上股交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六) 上股交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本指南第五条第(一)项所指“机构或组织”在申请相
关业务资格时,应符合下列相应条件:
(一) 申请推荐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应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必须为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
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机构或上股交认可的其他机构;
(二) 申请专业服务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应为依法设立且合法
存续的企业,且必须为具有相关展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或资产评估机构。
第七条 本指南第五条第(二)项所指“经营场所”应为中介机
构自有房产或租赁房产,原则上应为非住宅类房产。
“经营场所”为中介机构租赁取得的,申请文件报送日距租赁协
议约定的租赁到期日不少于二个月。
第八条 本指南第五条第(三)项所指“最近二十四个月不存在
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中介机构及其控股股东(主要合伙人)、实际控
制人、其他持股(份额)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事务合伙人在申请文件报送日前二十四个月内,在相关领域不存
在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受到有关部门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
分、纪律处分,也不存在被上股交给予通报批评或以上级别违规处分
等情况,并在《业务资格申请书》中作相应的承诺。
第九条 本指南第五条第(四)项所指“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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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是指中介机构及其控股股东(主要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其
他持股(份额)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事务合伙人在展业过程中获得较好的口碑和社会评价,且在申请文件
报送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偿还、欺诈
或其他失信行为;同时要求中介机构具有较强的持续经营和盈利的能
力。
第十条 本指南第五条第(五)项所指“业务规则”,是指上股
交为规范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而制定的规则、指引、指南、通知等。
第十一条 本指南第五条第(五)项所指“费用”的标准及缴
纳方式由上股交另行制定。
第二节 推荐业务资格特定申请条件
及适用标准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申请获得转让系统推荐业务资格,除应具
备本指南第五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为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
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机构或上股交认可的其他机构,
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二) 具有开展企业挂牌上市、投资咨询或资信调查等尽职调查
相关工作经验。
(三) 至少有一个能开展推荐挂牌业务的由内部人员构成的工作
团队。团队成员至少为二人,应涵盖以下资质或经验:
1.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
律职业资格证书》、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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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上股交认可的其他法律类资格证书;
2. 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通过会计专业技术初级及
以上资格考试、财务专业高等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一年财务实际经验;
3. 从事投资、行业研究相关工作经历;
4. 二年及以上投资银行工作经历或参与并成功完成二个以上
(含二个)上股交认可的推荐挂牌项目。
(四) 具有健全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五) 上股交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本指南第十二条所指“金融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
行编制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中所涵盖的机构类型。
经上股交同意,金融机构可以其分支机构申请推荐业务资格。
第十四条 本指南第十二条所指“股权投资机构”的经营范围
至少应包含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资信调查、
投资管理咨询、投资信息咨询、财务咨询、财务信息咨询、理财咨询、
财务顾问等其中一项。
第十五条 本指南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净资产数据,应
根据中介机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验证,且财务报表应同
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最近一期期末距申请文件报送日不超过十二个月;
(二) 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三) 应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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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四) 财务报表中的签字、盖章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指南第十二条第(二)项所指“尽职调查相关经
验”,要求中介机构具有开展企业挂牌上市、投资咨询或资信调查等
尽职调查相关经验并举例说明,案例的内容至少应包含项目名称、服
务时间或阶段、参与服务的主要人员、服务过程、服务效果等。
第十七条 本指南第十二条第(四)项所指“具有健全的投资
者保护机制”,是指中介机构应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方案,建
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内部分工和业务流程;同时,切实履行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经验等相
关信息,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
展风险揭示、投资者知识普及、投资者服务等工作,引导投资者审慎
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非公开发行股份等业务。
第三节 专业服务业务资格特定申请条件
及适用标准
第十八条 中介机构申请获得转让系统专业服务业务资格,除
应具备本指南第五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为依法设立并具有相
关展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且至少拥
有一名具有服务上市公司或上股交认可的其他资本市场挂牌公司项
目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章 业务资格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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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申请获得转让系统推荐业务资格,应向上
股交提交下列文件:
(一)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业务资格登记表;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公司章程;
(五)开展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六)专业人员的学历、资质和身份证明文件;
(七)专业人员的有效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
(八)投资者保护、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文件;
(九)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十)自律承诺书;
(十一) 上股交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申请获得转让系统专业服务业务资格,应
向上股交提交下列文件:
(一)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业务资格登记表;
(三)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
(四)公司章程或设立协议;
(五)开展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相关权属证明文件;
(六)自律承诺书;
(七)上股交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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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申请文件制作及申报要求
第二十一条 申请转让系统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应遵照本指南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并根据本指南附件(附件 1、附件 2,
下同)所列目录,以书面形式向上股交提交申请文件一套。
本指南附件所列目录是中介机构申请转让系统业务资格所需提
交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查需要,上股交可要求中介机构补充
相关文件。经上股交同意,中介机构也可以更换或撤回相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文件中的原件由出文单位在落款处加盖公章,
无落款的文件,应当在首页加盖公章;复印件由中介机构在每份文件
首页加盖公章;多页文件还应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 申请文件签名处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未经上股交
同意,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替代。
第二十四条 转让系统各类业务资格的《业务资格申请书》、《业
务资格登记表》、《自律承诺书》、《协议书》等,应采用上股交提供的
标准格式文本(可至上股交网站:www.china-see.com 下载)。
第二十五条 申请文件应包括封面、目录和内容。
申请文件的封面应标有“XX 公司/单位转让系统 XX 业务资格申
请文件”字样,扉页应写明中介机构申请事宜经办人的姓名、职务、
移动电话、邮箱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申请文件应采用标准 A4 纸张印刷,无需采取封胶、
打孔等装订措施。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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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指南由上股交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转让系统推荐业务资格申请文件
目录
2、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转让系统专业服务业务资格申请
文件目录
3、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资格申请条件及申
请文件目录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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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转让系统
推荐业务资格申请文件目录
一、业务资格申请书(加盖公章)
二、业务资格登记表(加盖公章)
三、自律承诺书(加盖公章)
四、协议书(加盖公章,一式四份)
五、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
六、公司章程(加盖公章)
七、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最近一期期末距申
请文件报送日不超过十二个月,复印件,加盖公章)
八、开展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
公章)
九、专业人员的学历、资质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专业人员的有效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加盖公
章)
十一、《业务体系设置及运作情况说明》及相关制度、流程等文
件(制度、流程等文件为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设置及运作情况说明》及相关
制度、流程等文件(制度、流程等文件为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方案》(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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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中介机构业务资格基本情况公示表(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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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转让系统
专业服务业务资格申请文件目录
一、业务资格申请书(加盖公章)
二、业务资格登记表(加盖公章)
三、自律承诺书(加盖公章)
四、协议书(加盖公章,一式四份)
五、营业执照副本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加盖公章)
六、公司章程或设立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开展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相关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
公章)
八、中介机构业务资格基本情况公示表(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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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资格
申请条件及申请文件目录简表
E 板推荐业务资格 E 板专业服务业务资格
一、业务资格
申请条件
中介机构申请获得股份转让系统(E
板)推荐业务资格,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必须为经国
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股权投资机构或上股交认可的其他机构。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正常
经营所需的必要设施。
(三)最近二十四个月不存在违法违规
行为。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五)认可并遵照执行上股交业务规
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六)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少
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七)具有开展企业挂牌上市、投资咨
询或资信调查等尽职调查相关工作经验。
(八)至少有一个能开展推荐挂牌业务
的由内部人员构成的工作团队。团队成员至
少为二人,应涵盖以下资质或经验:
1、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国家统一法律
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证
书》或取得上股交认可的其他法律类资格证
书;
2、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通
过会计专业技术初级及以上资格考试、财务
专业高等专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一年财务实
际经验;
3、从事投资、行业研究相关工作经历;
4、二年及以上投资银行工作经历或参
与并成功完成二个以上(含二个)上股交认
可的推荐挂牌项目。
(九)具有健全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十)上股交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介机构申请获得股份转让系统(E
板)专业服务业务资格,应同时具备下列
条件:
(一)必须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并
具有相关展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且至少拥有一名
具有服务上市公司或上股交认可的其他
资本市场挂牌公司项目经验的专业人员;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满足正
常经营所需的必要设施;
(三)最近二十四个月不存在违法违
规行为;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五)认可并遵照执行上股交业务规
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六)上股交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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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务资格
申请文件目录
中介机构申请获得股份转让系统(E
板)推荐业务资格,应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业务资格申请书(加盖公章)
(二)业务资格登记表(加盖公章)
(三)自律承诺书(加盖公章)
(四)协议书(加盖公章,一式四份)
(五)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
(六)公司章程(加盖公章)
(七)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最
近一期期末距申请文件报送日不超过十二
个月,复印件,加盖公章)
(八)开展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相关权
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九)专业人员的学历、资质和身份证
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专业人员的有效劳动合同、社保
缴纳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一)《业务体系设置及运作情况说
明》及相关制度、流程等文件(制度、流程
等文件为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设
置及运作情况说明》及相关制度、流程等文
件(制度、流程等文件为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方案》
(加盖公章)
(十四)中介机构业务资格基本情况公
示表(加盖公章)
中介机构申请获得股份转让系统(E
板)专业服务业务资格,应同时提交下列
文件:
(一)业务资格申请书(加盖公章)
(二)业务资格登记表(加盖公章)
(三)自律承诺书(加盖公章)
(四)协议书(加盖公章,一式四份)
(五)营业执照副本或《律师事务所
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公司章程或设立协议(复印件,
加盖公章)
(七)开展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相关
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八)中介机构业务资格基本情况公
示表(加盖公章)

本文来源:科创板挂牌上市

本文来源: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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