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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并购重组受让股权的谈判要点

解读并购重组受让股权的谈判要点_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受让股权并购模式是指投资公司通过向目标公司股东购买股权的方式实现对目标公司的并购。

一、股权计价基准日

想要确定股权的真实市场价值,必须首先确定股权价值的理论数值。股权价值的理论数值(股东权益)=资产总值-负债总额。

目标公司作为一个持续经营的经济实体,其资产构成和总值是不断变化的,其负债总额和构成也是不断变化的。因此,必须确定一个时日,目标公司各种财务信息均采自这一时日,这个时日在股权并购中就称为股权计价基准日。

价格生成方法决定了计价基准日应选在何时。

如果采取谈判中双方议定价格并在合同中固定价格生产方法,计价基准日应当在谈判之前,且以接近谈判的时日为好。如果采取先定初步价格(假定目标公司流动资产为零,负债为零的价格),合同中规定初步价格和交易价格的生成方法,计价基准日则在合同订立日之后,为对目标公司流动资产和负债稽核的时日。

二、价格生成的方法

从股权交易价格生成的方法看,可以将价格生成方法分成竞价和议价两种。竞价就是通过潜在买家的报价,由出价高者买得;议价就是交易双方在评估的基础上协商定价或者在没有评估的情况下协商定价。从价格形成的方法上看,也可以将价格的生成分成两种:一种是谈判中商定价格;另一种是在谈判中仅约定初步价格和生成交易价格的公式。采用第二种价格生成方法的,在合同中不仅要明确假设目标公司零流动资产和零负债的初步价格,还要约定计算最终交易价格的公式,以及对目标公司流动资产和负债的稽核方法与时间。

三、目标公司监管期间和监管事项

在采用合同中固定价格的价格生成方法时,应当从计价基准日开始,或者从评估基准日开始,到目标公司管理移交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行使股东权利时止。在采用股权转让合同仅约定初步价格,最终交易价格在合同生效后通过对目标公司流动资产和负债稽核生产的方法时,监管期间应当从双方谈判之初开始至目标公司管理权移交时结束。

关于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监管的事项,根据转让股权的比例及目标公司是否为上市公司,以及价格生成的方法不同而不同,大致有如下各项:

1、目标公司不得处理基准日财务报表上标明的未分配利润。

2、目标公司不得用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3、不得签署协议或者修改原有协议增加目标公司对管理层解除职务的赔偿金额。

4、不得签署损害投资公司或者目标公司利益的合同。

5、对目标公司资产、业务、品牌、渠道尽善意管理者的义务。

四、目标公司的资产(业务)是否需要剥离

如果目标公司资产的用途为生产不同行业的产品或者为从事不同行业的业务,出于投资公司并购行业的原因、法律限制的原因或者目标公司不同意转让的原因,可能需要对目标公司的资产或业务进行剥离。关于目标公司剥离的方法、程序等,这里不详细展开讨论,仅作如下提示:

1、对目标公司资产或业务的剥离虽然是目标公司的行为,但是在并购谈判中,投资公司需要将其作为交易的前提条件与出让股权的股东协商一致,由出让股权的股东安排目标公司实施剥离。

2、剥离范围,包括资产剥离的范围和业务剥离的范围,以及剥离的方法应当由股权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并购协议中载明或者签署专门的协议。

3、剥离资产的范围可以包括目标公司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权益性投资资产、债权性资产和负债等。

4、有关目标企业剥离的事项必须在披露调查的基础上在并购谈判阶段达成一致,并对剥离的方法、价格、结算期限以及产生的费用、税赋、损益的负担及处理方法等达成一致。

5、剥离的方法大致可以分为分立剥离、转让剥离和划拨剥离三种。

6、在分立剥离和划拨剥离的情况下,由于目标公司的资产发生了减少,因为目标公司的股东权益也势必随之减少,对此投资公司在谈判并购价格时必须加以注意。在转让剥离的情况下,如果转让价格等于转让资产在目标公司财务账上的净值,则不引发目标公司权益的变化;如果转让价格不等于转让资产在目标公司财务账上的净值,就会使目标公司的股东权益发生变化。

7、剥离的实施可以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可以在并购协议签署以后,也可以在目标公司管理权移交之后完成,但是出于法律限制原因剥离的必须在申报并购协议或进行工商变更之前完成,采目标公司分立方法剥离的应当在股权并购工商登记前完成。

五、转让股权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

在一般情况下,投资公司要求的股权比例为能够实现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否则属于一般投资行为而非企业并购行为。但是在实务中,也存在两种特殊情况:

1、投资公司先取得目标公司的少量股权,待条件成熟时再行并购。在这种情况下,投资公司会通过协议的方式固定自己对目标公司其他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2、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同意将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出于对目标公司或然负债获偿权的考虑,要求股权出让方暂时持有目标公司的少部分股权,并以该股权为赔偿责任设立担保。在这种情况下,投资公司通常与质押义务人订立期权协议,约定投资公司形式购买权的期间、价格和其他事项。

六、如何应对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从公司法和民法的角度看,公司章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对全体股东有效,特别协议约定的优先权仅对签署者有效。投资公司应对优先权的方法大致有三:

1、价格对抗法。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是否在同等价格下行使优先权。

2、用间接购买的方法避开优先购买权。所谓间接并购就是投资公司不直接与目标公司的股东进行交易,而是与目标公司股东的股东进行交易,将目标公司的母公司买下来,从而间接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

3、先参股后并购。在这种情况下,投资公司可以找机会先购买目标公司的少量股权,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后再收购其他股东的股权,这时控股股东就再无优先权了。

七、如何判断价格是高是低

下面介绍几种评估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供参考:

1. 收益贴现法。收益贴现法是指将并购后的目标公司一定期间(通常可能是15年至20年)的收益按照设定的折现率(参考银行贷款利率和预期收益率)折为现值,作为可接受的并购价格的参考值。

2. 现金流贴现法。现金流贴现法是指将并购后目标公司一段时间内流入的全部现金(包括利润和折旧)按照设定的折现率折为现值,作为可接受的并购价格的参考值。

3. 市盈率法。市盈率法是指根据对目标公司并购后的年度收益乘以市盈率倍数(15~20)计算出目标公司的价值,作为可接受的并购价格的参考值。

4. 市账率法。市账率法是指将目标公司基准日财务报表上的股东权益额乘上(倍数)求得并购价值的参考值。

本文来源: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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