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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转让系统

各挂牌公司、各推荐机构:

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挂牌公司应按照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促进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效提高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增强市场透明度,强化推荐机构督导作用,做好挂牌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南》,严格按照上海股交中心的要求执行,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2013年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二、    挂牌公司应抓紧做好2013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计工作。年度报告应按照《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南》的要求进行编制。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各推荐机构须督促、指导推荐的挂牌公司编制2013年年度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好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

三、    凡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挂牌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在201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挂牌的公司,如在股份转让说明书中未披露经审计的2013年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也应当于2014年4月30日前披露2013年年度报告。

挂牌公司应于2014年4月30日前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对于预计不能按时披露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应当在2014年4月15日前向上海股交中心提交书面报告,并就其不能按时披露年度报告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等事项发布公告。

各推荐机构应合理安排所推荐挂牌公司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避免集中在2014年4月下旬披露。

四、    挂牌公司拟披露2014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2013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2014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五、    挂牌公司本次年度报告应通过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披露,鼓励挂牌公司在其网站上或通过其他媒体公布年度报告,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在上海股交中心指定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六、    挂牌公司应合理安排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推荐机构应及时督促挂牌公司确定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推荐机构应于2014年1月25日前将其推荐的挂牌公司年度报告的预定披露时间书面报送上海股交中心。

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提前报告上海股交中心,书面说明变更理由及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七、    各推荐机构应按照上海股交中心的要求,切实落实专职人员(至少各一名具有财务、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督导工作,严格做好挂牌公司拟披露信息的实质性审核工作,对挂牌公司的年度报告切实履行督导、指导职责。对于已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错误、遗漏或误导性陈述的,应督促挂牌公司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八、    挂牌公司须在董事会、监事会形成决议后的一个转让日内,将决议及相关公告报送推荐机构,并通过电子邮件上报上海股交中心。推荐机构须及时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上海股交中心的规定,对挂牌公司提交的决议及相关公告进行实质性审核,审核完成后当日反馈挂牌公司。在董事会、监事会形成决议后的两个转让日内,推荐机构须将拟披露的决议公告送交上海股交中心进行形式审核并发布。

九、    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两个转让日内,向上海股交中心报送以下文件:

1.挂牌公司出具的文件

(1)经挂牌公司董事长签字和挂牌公司盖章的2013年年度报告全文,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的WORD文件和PDF文件;

(2)董事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3)监事会决议及决议公告(含监事会对年度报告的审议意见);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挂牌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审核报告(如适用);

3.推荐机构出具的关于挂牌公司定向增发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如适用)。

4.报送方式

特此通知。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本文来源: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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